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百汇村村规民约
为了推进我村民主法制建设,发扬社会主义民主,健全社会主义法制,教育村民遵纪守法,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,实现村民自治,创建和谐宜居环境,把我村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,特制订本村规民约。
第一章土地管理
第一条:农村的所有土地,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,村民的宅基地、自留地、自留山等所有权属于集体,个人只有经营使用权;凡占用集体所属空坪、荒地建杂房、厕所和猪圈并经批准入册的,受相关法律保护,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非法乱建的,村集体有权收回作另行处理。
第二条:任何个人不得侵占、买卖、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和变更村集体或他人的土地使用权。
第三条:村民出卖、赠与和交换房屋,应该按照房屋出售价或赠与的市场价,交换差价成交的,10天之内由买主到当地财政部门交纳契税,逾期不交纳者,按照契税法规予以处罚。
第四条:村民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,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,统一安排,不得擅自动工,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。
第五条:建房的村民,经过批准占用耕地建房的,建房占耕地抵作承包地。
第六条:未经批准强行占用耕地、交通要道建房的,必须坚决拆除、还田还土,恢复原状外,并罚款500元以上。已经建成的,原则上要求拆除,否则,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。
第二章计划生育
第一条:对于独生子女户要求再生育第二胎的,必须在领取二孩准生证后方可生育二孩。
第二条:凡育龄妇女应做好上环等避孕措施,有按计划生育二孩的,未准生前怀孕的看,否则,按照计划生育法规予以处罚。。
第三条:对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后又生育第二胎的,依照《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处罚规定进行处罚。
第四条:对不实行计划生育或围攻、谩骂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,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,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
第三章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和环境卫生
第一条:积极参加农村生活垃圾整治活动,参与和支持农村环境卫生改造,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。
第二条:落实门前“三包”(包卫生、包秩序、包绿化)责任制,生活垃圾定点存放,杜绝垃圾乱扔、粪便乱排,柴草杂物等乱堆乱放现象。对乱扔果皮、饮料罐、塑料袋等废弃物,罚款200元。
第三条:家禽家畜集中圈养,不得散养,狗必须拴养,死禽死畜要深埋。 违者罚款500至1000元。
第四条:确保村内道路及两侧和公共场所卫生整洁,无粪堆粪坑、无散养牲畜、无私搭乱建现象、无柴草垛、无垃圾,保证道路畅通。 违者罚款200至1000元。
第五条:保持河道清洁,不得将垃圾、农药瓶和农田杂草等一切杂物倒入各大小河道。违者罚款100至500元。
第六条:自觉维护村内绿化地段的树木,不乱砍乱伐树木,保持绿化地段无杂物、无杂草、无垃圾,确保树木生长旺盛,没有枯树枝,树木及时修剪。 违者罚款50至300元。
第七条:严禁用火、焚烧秸秆,村民有义务进行监督举报,对违反规定的农户给予相应处罚。违者罚款500至2000元。
第八条:自觉维护好村内公共设施的完好性,不得随意破坏垃圾桶、垃圾池、绿地、路灯、健身器材等配套设施。 违者罚款500至2000元。
第九条:在村内垃圾桶、垃圾收集点倾倒垃圾及捡拾垃圾,造成垃圾外溢的,罚款200至500元,对垃圾未分类乱倾倒的农户罚款200至500元。
第十条::保持饮水卫生,不准在水井边一米内清洗脏物(衣、裤、蔬菜及其它食物等)、洗澡。违者除责成其洗井外并罚款2000元。
第十一条:实行清洁种植,大力发展生态农业,科学使用化肥、化学农药等;有效控制化肥、农药使用量。
第十二条:榨菜加工盐水交榨菜收购厂家处理,严禁乱排乱放,违者处1000元——5万元罚款,否则交执法部门严肃查处。 第四章水利和村公共实施
第一条:我村藕塘水库和各大小山塘,所储水源都属于集体所有。承包水库、放鱼人员有保护水源储存,灌溉农田的责任,任何个人不准擅自乱开水闸放水。
第二条:不准任何人毁坏堤坝、田埂和山水主要流域、自来水管网等综合水利基础实施,违者除责其恢复原状外,并处罚款200至500元,对私拉乱接的农户除付清水费外,罚款3000至5000元。
第四条:自来水费用超期未交的农户,每天按百分之三的滞纳金滚动增长。
第五条:村民都有维护村公共财产的责任和义务,对于损毁村公共财产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,同时处罚500至1000元。
第五章森林和防火
第一条:护林防火,人人有责。万一发现野外火源,无论如何村民都要设法在第一时间里向村支两委报告,接到火警的任何人都要在最速时间内号召广大群众赶赴现场扑火。
第二条:村民野外用火发生火灾损失或被督察发现的,除应赔偿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外,罚款500至3000元,视情节轻重予究法律责任。
第三条:凡擅自盗伐集体和个人林木者,视其情节轻重,罚被盗伐林木价值的2至5倍;夜间盗伐林木者,加倍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。
第四条:自然灾害(大风、大雨、暴雨、风雪、冰雹等)毁坏的林木,任何人不准进山哄抢。捡得归还集体的,给予奖励;否则,按照盗伐林木条款处罚。
第五条:凡有田埂、坝堤垮塌,需砍伐林木兴修者,必须经村委会批准后方能砍伐。未经批准擅自砍伐者,按本章盗伐林木条款处理。
第六章社会治安及扫黑除恶
第一条;凡故意毁坏、盗窃、偷摸集体和个人财物者,除追究回原物外,处罚200至5000元。夜间出动偷摸者加倍处罚。
第二条:圈好看好牲畜是每个村民的职责。不准猪、牛、羊、鸭、鸡等牲畜毁坏糟蹋集体和个人的农作物。违者,除赔偿损失外,罚款500至1000元。
第三条;凡是聚众闹事,煽动宗派纠纷,故意殴打他人,造成直接损伤的,除赔偿医疗费外,损失和损坏财物,除依法追究责任和照价赔偿外,并处罚款500至2000元。
第四条:村民发生口角纠纷或婚姻纠纷等需要调解的,为调解纠纷需出差外地的旅差费用,由当事人负担。
第五条:为确保人身安全,保证正常供电,不准擅自私接电源,由此造成的故障和损失,除照价赔偿外,另处罚500至1000元。
第六条:提倡讲文明,树新风;讲礼貌,尊老幼;讲正义,持真理;讲道德,正原则;家庭和睦,邻里团结;尊师重教,助残济贫;胸襟大度,诚实守信;美化村容,绿化村庄;开展文体活动,抵制反和、淫秽书画影音谋介!
第七条:提倡《无毒村》建设,构建和谐美丽百汇村,如发现村内容留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构成犯罪的,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,对隐瞒不报的家庭处500至3000元罚款并移交公安机关。
第八条:不参与涉黑涉恶等违法活动,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。
第七章移风易俗
第一条:遵德守礼,文明行事,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者。要培养健康文明的生活理念,破除陈规陋习,崇尚科学文明,远离封建迷信。遵守社会公德,维护公共秩序,重塑乡风民俗。
第二条:全民健身,娱乐向上。身体是革命的本钱,每个公民应该有健康的体魄,多多参与到健身行列上来,闲暇时刻多运动,切勿沾染不良嗜好。娱乐方式要健康向上,自觉抵制打牌赌博。
第三条:喜事新办,丧事简办。喜事是好事,值得庆贺,但绝不能大操大办。合理控制人情往来,不滥发请柬,按照本村红白喜事操办具体原则控制宴请桌数、酒席档次,不铺张浪费;不搞豪华车队,不过量饮酒。提倡新式婚礼,树立文明节俭、个性现代的婚俗新风。提倡厚养薄葬,自觉做到不择日子,治丧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天;简化治丧仪式,不搞封建迷信,不占用公共场所,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;按规定控制酒席桌数,严格殡葬管理,不乱埋乱葬,树立文明、节俭、平安的丧葬新风。凡申办各类宴席的农户,必须先向所在农业社社长交1000元的垃圾自行处理保证金,待垃圾自行处理后方可退回,否则不予退还,用于农业社组织人工突击清理的费用。
第五条:不办满月酒、搬迁宴、升学酒、寿日宴,杜绝70岁以下办生日宴,一旦发现以上整酒行为罚款至500至1000元,并移交镇党委政府农村宴席管理领导小组处理。
第四条:爱岗敬业,倡新风尚。树立忠诚敬业、勤学善用、勇于担当、开拓创新、创先争优、勤政为民、遵纪依规、清廉节俭新风尚,弘扬爱岗敬业正能量,向每一位爱岗敬业模范学习。
第五条:孝老爱亲,热心公益。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,也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。古语有言,老吾老以及人之老,幼吾幼以及人之幼。我们应该积极投身到公益事业中来,关爱空巢老人,关心留守妇女儿童,帮助困难群众,为百汇村的公益事业献出自己的一份爱心。
第六条:保护环境,文明祭祀。村庄环境整治是造福百姓的民心工程,良好的环境卫生离不开大家的共同参与。倡导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到“五乱治理”行动中来,还小家还大家一个干净整洁的宜居家园。倡导文明低碳祭扫方式,采用敬献鲜花、植树绿化等方式缅怀故人,不在林区焚纸点香、燃放鞭炮,保护森林,青山常绿。
本村规民约,若有与国家法律、法规相抵触之处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。本民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。